酒駕要重罰、關兩個月、鞭刑。
性侵犯、殺人犯,唯一死刑。
林益世明明就是貪汙索賄。
如果法律案件都用社會觀感來判決,
那還要法律幹嘛?
每個案子都組個人民審判團,
最好還是對犯罪者深惡痛絕的人,
這樣保證審判結果只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法官的判決不是不能質疑、不能推翻,
起碼上訴就是一種途徑。
然而民眾在批評恐龍法官前,
有多少人看過法官的判決書?
有多少罪證可以定罪?
法官判決的論理過程說了什麼?
整個判決是一個說服之後的結果,
民眾卻只是看媒體報導、或者誤導,
就決定了這案子該怎麼判。
相形之下,
司法人念了那麼多年的法律專業,
加上為一個案子花了多少時間、人力物力蒐集證據,
不是浪費又愚蠢嗎?
而且進一步來說,
法律不只反映當下民意、民情,
它還負有帶領社會進步的任務,
透過較社會進步的法學觀念,
漸漸改變社會風氣。
雖說專家不過是訓練有素的狗,
但如果甚麼事都只講究社會觀感、而不問專家,
那就是民粹當道。
要民粹當道也不是不行,
但先請全台灣人民有足夠的素養,
要不然,
每個人都講社會觀感,
還不見得能取得共識呢,
這下子該怎麼判定每個爭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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