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5

社會觀感

酒駕要重罰、關兩個月、鞭刑。
性侵犯、殺人犯,唯一死刑。
林益世明明就是貪汙索賄。

如果法律案件都用社會觀感來判決,
那還要法律幹嘛?
每個案子都組個人民審判團,
最好還是對犯罪者深惡痛絕的人,
這樣保證審判結果只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法官的判決不是不能質疑、不能推翻,
起碼上訴就是一種途徑。
然而民眾在批評恐龍法官前,
有多少人看過法官的判決書?
有多少罪證可以定罪?
法官判決的論理過程說了什麼?
整個判決是一個說服之後的結果,
民眾卻只是看媒體報導、或者誤導,
就決定了這案子該怎麼判。
相形之下,
司法人念了那麼多年的法律專業,
加上為一個案子花了多少時間、人力物力蒐集證據,
不是浪費又愚蠢嗎?

而且進一步來說,
法律不只反映當下民意、民情,
它還負有帶領社會進步的任務,
透過較社會進步的法學觀念,
漸漸改變社會風氣。

雖說專家不過是訓練有素的狗,
但如果甚麼事都只講究社會觀感、而不問專家,
那就是民粹當道。
要民粹當道也不是不行,
但先請全台灣人民有足夠的素養,
要不然,
每個人都講社會觀感,
還不見得能取得共識呢,
這下子該怎麼判定每個爭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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